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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期间被拘留,撤销缓刑?检察:不能“一撤了之”!| 新时代检察宣传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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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年07月14日 来源: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感谢检察机关,为我保住了缓刑!我会更加珍惜缓刑机会,努力工作偿还债务!”收到法院不予撤销缓刑的裁定后,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对检察官感激地说。这要从瓯海区检察院对区司法局提出的撤销缓刑征求意见进行依法监督时,发现的一个“漏洞”说起。

  2024年11月,王某因犯诈骗罪被辽宁省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依法在瓯海区接受社区矫正。除该刑事案件外,王某还曾因投资失败无法偿还借款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缓刑考验期内,王某因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被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25年4月14日,瓯海区司法局据此向瓯海区检察院建议撤销王某的缓刑。

  王某为何不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这是否符合撤销缓刑的情形?面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提请意见,检察机关并未简单地“一撤了之”,而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启动了深入的调查核实程序。

  检察官认真听取了王某本人的陈述,通过对王某在外经商情况、目前生活消费状况等方面进行深入调查,全面了解其未申报财产的现实缘由和心理状态。

  面对检察官的询问,王某直喊冤:“我是真的不知情啊!如果知道要求申报财产,我肯定是会申报的。”经检察官调查发现,导致王某未履行财产报告义务的关键原因,是因为该案相关法律文书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而王某并未实际接收到相关信息,其对财产申报的要求并不知情。

  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截至当时,王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这意味着,王某违反财产报告规定更多是由于对诉讼程序的不知情,而非蓄意对抗法律。

  与此同时,检察官主动联系了涉案民事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及民事执行案件法官,全面核实案件情况。期间,一个重要细节引起了检察官的重视:王某已与民事案件债权人吴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王某通过提前退保的方式筹集资金,先行偿还了部分欠款,并与吴某某约定了后续每年年底偿还3万元的还款计划。在检察官问及是否能按期履行还款计划时,王某表示目前自己正努力工作,有能力一定会按期还款。

  “若此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将直接中断王某的后续还款计划,不利于债权人吴某某合法债权的有效实现。我们认为王某的违法行为‘情有可原’,其主观恶性较小,不对其撤销缓刑可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因此最终决定依法建议不对其撤销缓刑。”瓯海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金乐挺说。

  2025年6月6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法对王某作出不予撤销缓刑的裁定。

  “司法公正是人民群众的真切需求,刑罚执行监督事关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也事关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我们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个案的特殊性和当事人权益,给予对象改过自新、履行义务的机会,这样才能实现刑罚执行与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让人民群众在柔性司法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度。”瓯海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卢小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