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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青年贩卖含“异丙帕酯”成分“上头电子烟”,还持刀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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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年06月27日 来源: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为牟取暴利,一些不法分子

  将成瘾性物质掺入电子烟油中,

  制成所谓的“上头电子烟”进行售卖。

  2023年10月1日,

  常见添加物“依托咪酯”被列管后,

  不法分子又将目光转向了

  “异丙帕酯”等新型毒品成分……

  近日,瓯海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贩卖含“异丙帕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并在贩卖过程中持刀伤人的案件。

  案情回顾

  周某某、张某某二人为初中同学,均20岁出头,一同在温州通过贩卖“上头电子烟”牟利。2024年7月28日,周某某从“上家”处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50毫升“上头电子烟”烟油。次日凌晨,周某某与张某某将其中的部分烟油出售给卢某某、王某某。

  随后,周某某又购入了100毫升“上头电子烟”烟油,并与张某某一起将部分烟油分装成60个“上头电子烟”烟弹。卢某某再次提出购买需求,周某某便与其商定以18000元的价格出售上述烟弹。8月4日凌晨2时许,周某某、张某某带着60个烟弹来到潘桥街道某偏僻山脚下,与卢某某、王某某、顾某某当面交易,周某某还随身携带了一把水果刀。

  图为从周某某处扣押的“上头电子烟”烟弹

  起初,卢某某和王某某分别拿了一个试抽,但感觉不太满意:“这烟弹很淡,效果不行啊!”于是,周某某便把一整袋烟弹拿出来给他们试。又试了一两个后,卢某某对同伴说:“还是不上头,不要了,我们走吧!”

  周某某、张某某听完十分生气。“你们试了这么久,我们等你们从丽水过来等了这么久,是不是在耍我们!”于是双方争执了起来。周某某愤而掏出提前准备好的水果刀,持刀砍向卢某某、王某某、顾某某三人……张某某也找来木棒参与殴打被害人一方。后二人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

  审查起诉

  经鉴定,顾某某伤势程度为轻伤一级,卢某某、王某某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从被告人周某某、被害人卢某某处扣押的烟弹中均检出“异丙帕酯”成分。

  2025年2月18日,经瓯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瓯海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以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异丙帕酯”是什么成分?

  “异丙帕酯”是一种化学物质,化学结构与“依托咪酯”极为相似。其通常为白色粉末状,具有诱导麻醉和镇静药作用,且起效快、维持时间短、药理活动性高。吸食后会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刺激,导致兴奋、幻觉等症状。尽管部分不法分子宣称其“无成瘾性”,但临床研究表明,该物质可通过刺激多巴胺系统引发强烈的欣快感,长期使用易导致生理依赖和心理依赖,戒断时可能出现抑郁、烦躁等症状。过量吸食还可能导致心率失常、血压升高、焦虑、偏执型精神障碍等,严重时可引发脑出血、猝死。

  检察官提醒

  图片来源于网络

  自2024年 7月 1日起,异丙帕酯、丙帕酯、美托咪酯等46种物质已被国家列管。这些物质被列管前,常被包装为“娱乐性化学品”“减肥辅助剂”等,利用青少年对新型毒品的认知盲区进行兜售。然而,此类物质的毒性和成瘾性并未因名称、包装而改变,切勿因好奇或轻信谣言而接触不明来源的“特殊产品”。任何非法吸食异丙帕酯等46种列管物质的行为,都是吸毒。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是犯罪行为!请广大群众时刻保持对毒品的高度警觉,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对毒品坚决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