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过期海底捞调料包向超市“恶意索赔”,判了!
故意制造食品安全问题,从而向商家索赔,这样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近日,瓯海区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用提前准备的“过期调料包”,多次向超市“恶意索赔”,最终,经瓯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是温州市瓯海区某生鲜超市的员工,经常负责处理超市的过期商品。2024年3月的某一天,他与朋友小总(已被行政处罚)商量利用过期商品向商家索赔,以此牟利,希望朋友帮忙。朋友答应了。于是两人决定在3·15消费者权益日的前一天行动。
3月14日下午,徐某某从自己工作超市的过期货架上拿了几包过期的海底捞金汤酸菜鱼调味料包,藏到小总的车里。随后,徐某某与小总一同来到温州市瓯海区的一家永乐多超市,购买了2包同款调料包,回到车上进行调包操作后,再返回超市向超市老板娘索赔。徐某某提出赔偿1000元,老板娘不同意。双方多次讲价后,老板娘最终赔了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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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手后,徐某某又和小总来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大西洋银泰城的永辉超市,以同样的手段向超市负责人索赔。这一次,他们骗得了人民币900元。离开后徐某某心想,对方这么爽快,这900元是不是要少了?于是,当天下午,他又通过超市的客服电话要到了店长游某某的微信。
在微信中,徐某某以3·15要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相威胁,继续讹钱。“我还会过来的”,徐某某说,“如果你不想我一直到你店里搞事情,就一次性买断,付我2万元!”游某某当然不同意,但他知道在微信上没法解决事情,于是采取缓兵之计,约徐某某到某咖啡厅细谈。徐某某同意了。游某某随即报了警,等徐某某到达咖啡厅时,警察已经在场“恭候”了……
2024年4月,案件移送至瓯海区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胁迫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碰瓷”敲诈要不得。故意制造假象敲诈勒索,最终必然会东窗事发、自食其果。希望大家都能通过诚实劳动获取收益。生产经营者如遇到类似的不法侵害,要及时保留证据,积极报警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