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安全生产月| 在居民楼擅自存储400余桶危化品,太危险了
案例背景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极大的法律震慑。
一起来看一个危险作业罪的案例吧!
案例简介
2008年4月,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注册成立温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2021年6月,吴某某明知租赁的温州市瓯海区某出租房一楼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且毗邻居民区,仍将公司的家具油漆存放到此处。
储存点现场(旁边为群租房)
2021年7月2日,温州市瓯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上述地点查获8种家具油漆共计402桶、4余吨。
储存点内部情况
经鉴定,上述查扣的物品为易燃液体,均属于危险化学品。经危险性分析,该储存点的储存条件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的要求,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瓯海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2年6月7日,经瓯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瓯海区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检察官提醒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文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只要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即使不发生事故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相关行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务必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触碰安全生产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