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代履行” 生态修复速见效
“想不到这历时一年半无法解决的河道垃圾清理问题,在一份检察建议书和一个‘代履行’强制手段的震慑下,仅花了半个月就轻松解决了。” 2020年12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到该区梧田街道瓯海中学西北侧的河道附近进行检察建议跟踪回访时,欣慰地说道。

整改后全貌
河道修复费用高
履行义务“躲猫猫”
2019年5月5日,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温州某建设集团在梧田街道瓯海中学西北侧的“二段河”内弃置、倾倒、遗洒矿渣、石渣、泥土、垃圾等废弃物,抬高河床、缩窄河道。执法人员向违法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7日内清理河道,恢复原状,又于2019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该建设集团缴纳了行政处罚款,但因恢复河道原状的费用较高,其在一年多时间内拒不履行恢复原状的义务,从而造成河床被抬高、河道被缩窄,附近农民种植了农作物,填埋垃圾呈扩大趋势,逐步形成了建筑垃圾堆放地,妨碍河道清淤疏浚,影响河水水质,破坏了河道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建议提妙招
“代履行”手段环境保
2020年8月,瓯海区检察院通过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络制度获知这一线索后,立案进行了调查。检察院向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和水利局调取了该“二段河”2018年度之前的地籍图资料并对该“二段河”现状进行了现场勘察。经前后对比和测量获知,该“二段河”河道被倾倒、填埋侵占的区域,南北跨度约90米,东西跨度最宽处约15米,最窄处约2米,河床被抬高、河道被缩窄的区域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其后果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基于此,2020年9月底,瓯海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采取“代履行”行政强制手段。行政执法部门遂委托温州市某运输公司作为代履行人,对履行标的和费用进行预算,并作出《代履行决定书》。
双管齐下威慑强
基层治理好榜样
检察建议制发当日,承办检察官就电话联系违法当事人,告知检察机关已依法进行介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实施“代履行”强制手段,行政执法部门也将于近日送达《代履行决定书》。违法当事人迫于眼前的巨大威慑力,终于妥协。在送达违法当事人时,违法当事人已自行开始河道清淤和垃圾清运工作,并于10月16日完成了该河道所有的非法垃圾填埋清理,达到了河道被破坏前的状态。
本案的成功办理,一来归功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全程监督、靠前指导的作用,与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协作,对违法当事人形成双部门的联合威慑,从而达到“不令而行”的良好效果。二来,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中,“代履行”实为一种非常有效的行政强制手段,恰能激发违法当事人“趋利避害”的本性。违法当事人因生态修复费用高而拒绝履行义务,但当第三方修复的预算成本可能高于违法当事人自行履行的成本时,违法当事人极可能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选择自行修复。
据了解,虽然“代履行”作为《行政强制法》颁布起就规定的制度,是执法手段的重要补充,但实际调研却发现该手段在环境治理中并未得到有效应用。检察机关将以该案件为抓手,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代履行”的威慑力和影响力以及在生态领域的广泛应用,将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紧密结合,为强化违法行为人的修复责任、深化生态领域治理提供制度范本,全面提升基层生态领域治理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