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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办案,就是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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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9日 来源: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日前,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收到该区公安分局对检察建议书的回复函,表示已根据检察建议,建立了命案侦查提前介入机制,并推进了DNA实验室的建设、完善细化命案取证规范等措施。

  这份检察建议书,是瓯海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贤木亲自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致死审查逮捕案件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的。

  “以前,我们经办人办理一个案件,往往只注重考虑定性是否准确。检察长办案,就是不一样!”瓯海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检察官助理小林由衷地说。

  场景一:阅卷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院领导都要以普通员额检察官的身份办理案件。从2017年5月开始,陈贤木检察长的工作电脑中,都会像其他检察干警一样,定期跳出受理案件的信息。

  2017年10月9日,陈贤木检察长的办案系统中分配到了一件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

  这是一起“单人单起型”的命案,案情本身并不复杂,犯罪嫌疑人因与被害人债务纠纷,持刀将被害人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于案发次日即被抓获归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但是,小林发现,陈贤木检察长的阅卷笔录上写了满满的几页,都是是对案件证据问题的“挑刺”。

  场景二:提审

  在去往提审的路上,陈贤木检察长跟她细细讨论了案情,小林才明白,原来检察长挑的“刺”都大有道理。

  “你的刀是在哪里买的?”“当天你穿的是什么衣着?”“你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时还有谁在场?”“案发前后你跟哪些人通过电话?” ……

  在提审的过程中,小林发现,检察长看似不经意的问些细节,实际上都是对案件证据的巩固和补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虽然承认是他砍的人,但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没有提取,路面监控视频、涉案人员的手机基站定位等重要信息也都没有调取。而这些证据的保存,都有时限性,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到时无法补证,案件就可能有点悬了。

  “我们办理每一个案件,都要尽心尽力,不能疏忽每一个细节,要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在提审回来的路上,陈贤木检察长对小林语重心长地说。

  场景三:发检察建议

  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意见,补充了相关证据之后,陈贤木检察长在这起案件的“检察官意见”栏中放心地签下了“批准逮捕”。

  但是,他并未就此作罢。他吩咐小林,把最近一年来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的“单人单起型”命案全部梳理出来,进行分析研究。

  分析发现,侦查人员在对“命案”的侦查过程中,存在鉴定类证据提供不及时、对隐蔽性细节取证重视不够、辅助性证据没有及时固定、对现场目击证人的取证不到位等一些问题。

  2017年11月24日,陈贤木检察长签发了检察建议书,向该区公安分局就命案侦查工作提出了建议:一是建议成立命案专案组,配强侦查力量,统筹安排调查取证工作;二是建议加强与鉴定机构衔接配合,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命案的理化鉴定、DNA鉴定等事项;三是加强对现场周围人员的调查取证力度,固定相关证人证言;四是强化科技应用,扩大取证范围,注重提取、分析监控、手机等辅助性电子证据;五是做好“二次取证”工作,在嫌疑人归案后,进行全案分析,针对细节和疑点、难点,进行二次取证,排除矛盾,巩固证据。

  公安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了专题分析,研究落实检察建议的具体工作措施,并向检察机关作了书面回复。一是建立命案侦查法制、预审部门提前介入机制,为命案侦查、取证指导、把关;二是尽快建成DNA实验室,提高鉴定工作的及时性;三是研究制定《命案取证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命案侦查取证工作;四是加强与检察机关的配合沟通,统一认识、统一标准。

  “我们办理案件,不能仅仅满足于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即可,还要做好对侦查人员的取证引导,这既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也是一个检察官应有的素质和职责。”这是陈贤木检察长对侦查监督部全体干警提出的要求。日前,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收到该区公安分局对检察建议书的回复函,表示已根据检察建议,建立了命案侦查提前介入机制,并推进了DNA实验室的建设、完善细化命案取证规范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