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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 助力办案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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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8日 来源: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今年7月,一份来自公诉部门的委托技术协助书,摆在了技术部门的干警面前,委托的内容是对王某某、熊某某强奸一案的涉案车辆车载行车记录仪进行电子数据恢复。在之前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审讯时,嫌疑人矢口否认动过行车记录仪,同时对之前的有罪供述进行翻供。

  面对这样的局面,是否能够恢复行车记录仪储存卡上的操作日志,无疑成了本案的关键。为了查明真相,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我院技术部门指派电子数据业务骨干,经过3天的反复论证,终于找到了该储存卡在案件当天的操作路径。庭审时,“电子数据调查分析报告”上清楚的写道:在设备系统日志内发现2016年11月9日6点40份20秒进行全盘格式化处理记录。

  这份调查分析报告,是对犯罪嫌疑人之前供述的“没有动过行车记录仪”最好的反驳,法庭经审查认为:该行车记录仪被人为地格式化,说明该行车记录仪之前记录了与本案有关且对被告人不利的影像资料,增强法庭采信被告人之前有罪供述真实性的内心确信。最终,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十一年,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检察官提醒,现在正处于大数据时代,侦查技术发达、手段多样,做过的事情都会留下痕迹,切勿存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