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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户抢劫案因我院排除非法证据而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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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0日 来源: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6月23日,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林得志涉嫌抢劫罪一案。我院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并对相关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后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于日前对该案予以撤销。

  公安起诉意见书指控:2015年7月20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林得志来到被害人陈某某家中,持刀对其进行威胁并劫取手机、手表、现金等财物。本案中系零口供案件,定案最关键的证据为犯罪嫌疑人林得志的DNA与从犯罪现场提取的烟蒂残留DNA一致,但我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本案中物证的提取过程存在重大瑕疵。首先,现场勘验过程中无见证人、无勘验录像;其次,在物证鉴定意见中出现的来源于犯罪现场的转移斑迹和塑料袋提手无提取笔录;再次,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显示,在烟蒂提取处共有三枚烟蒂,但物证提取时只选择性地提取了其中一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针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上述问题,我院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要求对上述证据瑕疵进行补正。最终,侦查机关因无法对上述瑕疵进行补正和解释而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本案系新刑诉法颁布后,我院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而由侦查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第一例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对公安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最大程度地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并有效地树立了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