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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涉农补骗补的温州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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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0日 来源:

  引言

  中央文件连续十年聚焦三农,绝大多数各地政府也充分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及贯彻中央文件的实施意见,通过一系列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措施,明确强调农村优先地位,保障了农民平等权利,给予农业更多反哺。但是也出现一些地方政府和基层单位在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上还存在资金审批、拨付、发放程序不够规范、落实政策的渠道不够通畅等问题,甚至出现个别工作人员单独或与他人相勾结,不惜以触犯法律来套取农业补贴资金。

  案情简要介绍

  李某某、赵某某是温州瓯海区一家果业种植场的共同发起人,为了得到农业技术方面的支持,以及方便申领补贴和多领取补贴资金,两人以给予股份为诱饵,请时任瓯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特产站站长黄某某入股经营。入股后的数年间,黄某某伙同利用自身在具体负责起草有关补贴政策、申报或发放补贴等的相关权力,采取瞒报、虚报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以该种植场名义套取,包括农业龙头企业补助资金、有机肥补贴、瓯海区泽雅瓯柑精品园建设项目以及基地设施改造奖励等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并将之占为己有,贪污金额达30余万元。

  问题症结

  症结一:政府部门在当地农业发展上,存在重支持轻监管倾向。诚如瓯海农业局某领导所言,温州本身地少人多,农业基础薄弱,虽然山地面积很广,但与本省有些区县相比,山地农业产业发展水平较低,因此近年来对农业发展很重视,支持力度也很大。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在政策扶持方面,政府部门,特别是农业部门确实很“用心”,几乎每年都会出台一项新的支持政策,也经常会由领导带队下乡进行技术指导,但是他们忽视了自身负有对国家补贴资金申领以及如何合理使用方面的监管责任,即使知道一些企业存在虚报冒领情形,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症结二:农业主管部门长期忽视山地面积测定普查等基础工作,导致补贴资金被大量虚报套取。就本案犯罪特点而言,犯罪嫌疑人主要就是通过虚报面积的方式申领或多领补贴,手段单一,却屡屡见效,关键问题就在于谁也不知道每个种植户的确切种植地面积。即使有书面合同,里面记载的也只是估算的数字,但是政策文件上却清楚地写明补助依据就是多少亩补助多少钱。政策规定与面积测定等基础工作的脱节,造成虚报可以多领成了公开的潜规则。被告人李某某就多次提到,“并不只是只有自己虚报,甚至温州其他等地的农民更夸张,明明只有几百亩,会虚报成上千亩去骗领补贴资金,而且也都没有被处理”。即使实地验收程序,一般也是流于形式,因为验收人员只是到场简单看一下,核对下有关放置在种植场的材料原件,之后再根据之前的书面材料和验收观感来确定补不补和补的数额。

  症结三:干部法制意识和谨慎履职意识淡薄。补贴资金无论是被挤占挪作他用,还是被个人侵吞占为己有,都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然而,在一些干部和农户眼里,有“只要入了农业局的账,个人不私分占有,就不违法”、“反正是国家的钱,占一点也无所谓”的错误思想。个别领导没有真正行使好自己手中的权力,为他人虚报申领提供了方便。如本案中的某街道领导因为与涉案人赵某某熟识,就在自己没有认真审阅的前提下,就将赵某某拿给自己的一份不属于自己所在地辖区内的山地面积证明材料上签字盖章。

  对策建议:

  对策一:应准确定位农业主管部门职责。无论从制度、还是考核机制上看,我省涉农补贴方面的管理都是健全的,一些地方在发展设施农业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是当地基层管理部门失职造成的。主管部门在补贴发放之前,认真做好面积核定、登记造册、公示和审核汇总等工作,并依法制定相应的原始登记和山地流转备案制度,切实掌握本区域范围内山地及其变动情况。同时建立虚假申请涉农补贴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农户予以曝光,取消其有关荣誉称号或农业优惠政策,对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从源头上杜绝任何人的虚报行为。在农业补贴发放过程中,农业部门最应该发挥其引导和监管职责,仅作为监管主体依法审查农户申领补贴资格等材料,切实做到以服务为中心,以监管为重点,以公开为手段,阳光操作,为涉农资金健康运行廉洁履职。

  对策二:应改进考核体系以及补贴方式。地方政府围绕落实三农政策,均出台了各项政绩考核指标,一级抓一级,切实行层级绩效考核,层层加码。在农业考核指标设计上,没有很好考虑各地农业发展具体情况,也没有对经营主体的不同发展阶段赋予不同的考核指标,而且指标又局限在新增、新建设施面积、农业园区数量、产值等粗放式的量化考核范畴上。有关服务三农政策,街道、县(区、市)和市等均有发展设施农业和农业产业发展的考核指标,且层层加码,干部明明知道会发生以上种种现象,也往往睁只眼闭只眼,否则无法完成考核指标,有的还为农户或企业出谋划策,共同骗取国家政策补贴。

  与其他政策性补贴一样,当前农业补贴基本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机制。尽管该补贴方式是以结果为导向,能有效避免补贴对象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但是在验收环节上,却没有按照农业项目的特点,因为一般农业项目实施周期是三至五年,有关部门应推迟验收时间,保证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避免蒙混过关和短期投资骗补行为的发生。当然,为弥补周期过长,降低农户或农业企业的积极性,还应加大补贴力度,增加补贴资金额,或采取分阶段验收的办法。此外,政府应该改变当前扶持手段比较单一的做法,可以考虑设立专项发展资金,以无息贷款方式对农户提供小额贷款,扶持农户发展。

  最后,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文化素质教育、权力观教育和法治教育,增强干部拒腐防变能力。针对涉农案件经常有农户参与虚报骗领涉农资金问题,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与农户联系密切的优势,通过印发喜闻乐见涉农警示案例材料,或向农民信箱(浙江很多农民都有电子“农民信箱”,利用该系统,注册用户可以收发邮件相互交流,也可以进行网上销售,所发信息能即时发布到注册用户的手机上。)定期或全国法制宣传日发送警示案例的方式,使农民能知法懂法,做到依法申请各项涉农惠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