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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检察院增诉一盗窃漏罪案犯获判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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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10月09日 来源: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月16日,由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增加起诉的一盗窃漏罪获法院支持,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2000元。

  去年4月至7月,胡某、陈某等人先后4次从4家制革厂窃取价值24.6万元的牛皮。随后由李某骑三轮车将赃物先运至自己暂住处藏匿,后代为销赃。李某共从中获利1550元。

  这个犯罪团伙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对李某仅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陈某供述他们在实施盗窃前,曾预先通知李某到时骑三轮车来帮助运送赃物。尽管李某本人坚决否认这一事实,但检察官敏锐地觉察到李某也可能构成盗窃犯罪。

  瓯海区检察院以往办理团伙犯罪案件,往往在同一个半天对多名同案嫌疑人进行连续提审。受看守所条件限制,容易给同案嫌疑人串供提供可能。于是,检察官精心制定提审方案,连续安排了4天时间逐个逐个对嫌疑人提审。提审中仔细讯问各盗窃嫌疑人,努力寻找突破口,搜集证据。终于,检察官获得了侦查阶段并未发现的一个犯罪事实:李某在4名盗窃嫌疑人实施了第二次盗窃行为后,对分赃问题表示不满,进而与陈某就以后为盗窃行为提供三轮车运送服务达成协议,要求陈某等人每使用一次三轮车向他支付300元。这一事实足以证实李某属于事前通谋,事后提供犯罪工具的共犯。为进一步证实这一事实,检察官及时调整审讯策略,采用旁敲侧击的方法,使李某在放松戒备的情形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于是,瓯海区检察院对李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盗窃罪起诉,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