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患未“燃” 只为青绿
一颗小小的火星,足以吞噬一片葱郁的山林,也会让当事人付出本可避免的法律代价。
春回大地,草木萌发。清明节临近,农事用火、踏青游玩、祭祀扫墓等活动日渐增多,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加大,森林防火形势日趋严峻。2025年3月22日,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某村,被告人陈某为种植红薯进行地块整治,在焚烧枯树时不慎引燃上方50米处的山林。尽管陈某试图扑救,但风助火势,火借风威,大火迅速蔓延。附近人员见状报警,陈某接到派出所电话后主动投案自首。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达728亩,其中有林地面积56.7亩,水田旱地面积671.3亩。

瓯海区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过失引发火灾,过火面积有林地面积达2公顷以上,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陈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以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提醒
绿水青山是民生福祉,森林防火是全民责任。当前正值春季森林防火关键期,稍有疏忽,极易形成燎原之势。陈某的教训就在眼前——焚烧一棵枯树,换来一纸刑事判决。清明节将至,我们倡导低碳、文明、绿色的祭扫方式,让文明祭扫“更清明”。莫因一时侥幸,毁了青山,也毁了自己的人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