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信访事项
一、反映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有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举报;
二、反映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中,相关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举报;
三、反映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或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控告;
四、反映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中存在违法情形的控告;
五、反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或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控告;
六、反映监狱、看守所等机关在收押、监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事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控告;
七、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八、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九、反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
十、不服司法机关对控告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行为之一的处理决定的申诉;
十一、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十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十三、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十四、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