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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爱琼:《铭初心铸忠魂围绕“哲学三问”履好职 努力让每位“英雄”真正回家 ——学习区委书记王振勇上的党课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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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0日 来源:

瓯海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杨爱琼

    忆往昔峥嵘岁月,多少英雄烈士用自己的鲜血和生命才换来我们今天幸福生活……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在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活动,更应深切缅怀为党和国家事业牺牲的无数英雄烈士,给予烈士最高政治荣誉,彰显烈士崇高地位,在全社会高擎烈士丰碑!发挥烈士在精神引领、荣誉激励、典型示范作用,在全社会树立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的价值导向,激发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强大的精神力量,只有这样,才能代代传承好红色基因。

    年初一次偶然的机会,我看到了事发其他地方一张无任何标识及墓碑、墓旁杂草丛生的零散烈士墓照片,心中五味杂陈,那我区对散葬烈士墓的保护情况如何?经请示院主要领导,在建党百年之机,我们应更好地缅怀先烈,瓯海区检察院迅速研究成立“英雄烈士保护现状”调研组,于2月至3月期间,对全区有记载的32处散葬烈士墓进行实地调查和现场勘查。初步调查的情况令人堪忧,如部分烈士墓无法找寻下落不明、部分烈士墓结构破坏和污损问题严重、部分烈士墓墓碑破损严重等等问题,为不让零散纪念设施散落在民间田头,不让散葬烈士散落在我们每个人的记忆之外,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来临之际,区检察院决定以发现的散葬烈士墓保护不到位的个案为切入点,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全区零散纪念设施情况开展公益保护专项活动。

    《英烈保护法》第十条规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英雄烈士遗属祭扫提供便利。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公民通过瞻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网上祭奠等形式,铭记英雄烈士的事迹,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的精神。

    “烈士纪念设施是安葬、缅怀、褒扬革命先烈的重要场所,让每一位英雄烈士真正“回家”,是我们最大的心愿……希望通过我们检察机关的正确履职,能让每一位为共和国作出伟大贡献的英雄烈士真正“回家”,党和国家不会忘记为我们伟大事业献出生命的每一位烈士!为此,区检察院将联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对全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专项行动, 目前相关举措已在全面开展中……

    这些仅是我们区检察院围绕王振勇书记的“哲学三问”履好职的一个缩影,区检察院将继续着眼于上级关注、政府关切、群众关心的受损公益保护难题,将公益诉讼检察与服务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紧密结合,贡献公益保护的检察力量。

    党史是明灯,更是新的伟大号角。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广大检察人员更要以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史为力量源泉,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 更加坚定地投入到新时代四大检察工作中,作出自己的贡献。

    正在进行中的党史学习、政法队伍专项整顿,也是我们正当其实的一次精神洗礼,在这个伟大的时代,我们更应铭初心、铸忠魂,不负我们肩负的光荣而神圣的职责与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