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监督须知
一、申请监督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2、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3、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4、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当事人依照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当事人依照上述第3项、第4项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受理单位(部门)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三、不予受理范围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五)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六)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的;
(七)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八)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四、材料要求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份数):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身份证明包括: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三)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