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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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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7日 来源:

  一、申请检察机关赔偿工作情形

  (一)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情形之一的:

  1、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形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材料要求

  (一)刑事赔偿申请书。刑事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问明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要求其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申请事项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三)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四)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

  (五)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六)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请期限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