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须知
一、举报中心依法受理下列七类举报、控告事项:
(一)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有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
(二)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中,相关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三)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或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四)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中存在违法情形的;
(五)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或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六)监狱、看守所等机关在收押、监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事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
(七)其他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损害及诉讼违法的举报、控告。
二、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中心不予受理:
(一)举报、控告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二)无具体明确的被举报、被控告损害结果或违法行为的;
(三)举报、控告事项已依法处理,举报人、控告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控告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提出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控告途径:
1、进入12309网络服务平台进行网上举报、控告。12309网络服务平台包括12309网站、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12309微信公众号。举报人登陆https://www.12309.gov.cn/后点击“检察服务”一栏,另外,可登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网站或关注瓯海检察微信公众号,按照提示要求填写即可完成举报。
2、拨打12309举报受理热线。电话开通语音提示引导,拨打外地举报中心需加拨该地区区号。
3、通过来信和来访举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洲洋路10号,邮编325041。
四、举报要求
1、要有具体明确的被举报、被控告损害结果或违法行为。
2、举报人、控告人应如实举报、控告,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3、举报、控告一般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载明举报和控告事项、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明公益损害或诉讼违法行为及后果等相关线索或证据。口头举报、控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并经举报人、控告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