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访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来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三、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四、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应当要求来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五、办理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与来访事项或者来访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来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规定,文明有序上访,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刀具;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及周围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上述地方;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打横幅、举状纸、穿孝衣、捧遗像、吵闹、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7、其他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七、对于来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八、实行预约检察长接待制度,由信访工作人员根据来访反映的问题情况,视情安排检察长接待。曾受检察长接待,重复来访反映同一问题的,不再安排检察长接待。
九、来访人在一个月内以同一事由重复上访的,不再受理。
十、来访人反映的事项已经作出信访终结结论的,不再受理。
十一、来访人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