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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原副区长鲍澄华犯受贿罪获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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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2日 来源:浙江检察网

  7月17日上午,黄岩区原副区长兼长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指挥部第一副指挥鲍澄华受贿案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由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02年上半年,黄岩区长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准备招投标,工程指挥部经初步商议,决定将长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拦河大坝土建工程的施工企业资质定为水利水电一级。当时,浙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希望能够承建该项目,但其公司只具备水利水电二级施工资质。陈某某遂于2002年6月的一天,来到时任黄岩区副区长兼长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指挥部第一副指挥的鲍澄华的办公室,提出公司想承建土建工程并希望鲍澄华能同意将该工程投标资质放宽,以使其公司能够有资格参与投标,并在鲍办公室送给他10万元人民币,鲍予以收受。之后,鲍澄华在工程指挥部会议上经商议后,决定将拦河大坝土建工程投标人资质放宽至水利水电二级施工企业资质。这样,陈某某的公司顺利获得参与上述项目投标的资格,并于2002年9月11日中标承建该工程。

  2013年9月初,鲍澄华主动投案,并在2013年11月13日接受纪委的谈话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2月8日,鲍澄华家属向台州市检察院退还了10万元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鲍澄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10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案发后能自首且有立功表现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