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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区一村级财务帮亲戚揽储挪用百万补偿款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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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3日 来源:浙江检察网

  6月30日,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婺城区罗埠镇村级财务代理中心财务人员章慧红等人挪用公款案一审获判,章慧红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吕建红、胡顺英、胡先、徐余新等其余四人也被法院作有罪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起,章慧红在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村级财务代理中心担任会计兼出纳。2012年9月,为帮其在邮政银行罗埠支局工作的外甥女完成揽储任务,章慧红得知罗埠镇吕家村70万元土地征用补偿款拨付到账后,找到该村书记吕建红、出纳胡顺英协商,将补偿款转存到邮政银行罗埠支局。同一时间段,罗埠镇宋家畈村也有一笔50万元土地征用补偿款拨付到账,章慧红同样找到村党支部书记胡先、出纳徐余新协商,转存该笔款项帮外甥女拉存款。

  几天后,在未经吕家村、宋家畈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开会通过的情况下,章慧红将征地补偿款共计120万元从村集体账户上转账至其个人账户,并先后将其中105万元取出后,存入以吕建红、徐余新的名义在其外甥女所在银行开设的揽储账户上,另外15万元用来支付吕家村征用土地的青苗费等。

  另查明,2013年,吕家村、宋家畈村先后于1月18日和4月19日将全部土地征用补偿款分发给村民。两村补偿款从集体账户转存至个人账户过程中产生的1701.48元利息,已分别上交各村集体账户。 法院审理认为,章慧红在财务代理中心从事公务期间,伙同其余四人擅自将两村105万元土地征用补偿款转账至亲戚的揽储账户,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巨大。鉴于五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挪用的本息已全部退回,可酌情从轻处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