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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多措并举强化对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撤销、撤回案件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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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6日 来源: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今年以来,我院进一步规范了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切实改进“补充侦查提纲”的针对性、可查性,在此基础上,针对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主动撤回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处于监督空白的盲点,近日,我院与公安机关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达成共识,进一步强化对该类案件的跟踪监督,填补了监督盲点。

  一是强化撤案说理。近年来,公安机关为达到移诉指标的考核要求,存在通过先向检察机关移送证据未达起诉标准的案件,后在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时予以撤销案件的现象。为杜绝公安机关对撤回起诉、撤销案件的随意性,我院要求公安机关对于主动撤回案件、拟撤销案件,需书面说明撤回、拟撤销的理由和依据。

  二是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优势。为强化对公安机关撤回、拟撤销案件的法律监督,我院决定对于该类案件均要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后决定是否同意撤回、撤销,通过发挥集体决策优势,形成案件质量的内部监督制约,使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意见作为承办检察官的办案参考,力求以答疑解惑、分析问题来达成解决问题的共识,突出协同优势,提升整体实力。

  三是跟踪监督,完善员额检察官责任制。扩大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范围,对于同意公安机关撤回、拟撤销的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在限定的期限内将相应的处理结果告知案件承办检察官,对未及时告知的案件实行员额检察官责任制原则,跟踪监督公安机关相应的处理情况。通过引导员额检察官增强办案质量责任意识,提高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养成“精品”办案理念。

  法律延伸: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因一定的原因而将案件撤回的诉讼行为。撤销案件,是指侦查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或者经过侦查否定原立案根据,终结刑事诉讼程序所采取的诉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