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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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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0日 来源: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6日下午,我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贤木依照法律规定列席瓯海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就一起刑事案件发表意见。这是我院检察长首次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在本次审委会上,讨论了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杨某某用手推被害人致其摔倒受伤,其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是否应当对被告人判处刑罚。会议上,陈贤木检察长就该案发表了观点,认为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年龄较大,用手推其肩膀可能会导致其摔倒受伤,仍实施了该行为,其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因此,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量刑方面同意经办法官的意见。陈贤木检察长的意见被法院审判委员会采纳。

  陈贤木检察长表示,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是落实“两高”《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文件要求,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履职的重要方式。根据上级院的要求,今年以来我院把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使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成为双方相互沟通的重要平台,法检两家共同努力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实现双赢共赢。

  法院周虹院长表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加强审判监督、优化审判质量的重要举措,能让法院更好地听取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法检两家应进一步加强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延伸普法:

  什么是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意义: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是落实两高《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具体行动。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列席审判委员会发表相关的意见,不仅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体现,更以实际行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

  哪些案件检察长可以列席: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在案件定性上有重大分歧或拟作无罪判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案件;因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或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因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因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因公益诉讼引起一审的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需要列席讨论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