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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首次适用《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排除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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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4日 来源: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我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晁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一案中,依法发现并排除了公安机关违反法定搜查程序所取得的非法证据。

  经审查,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民警于2017年5月4日23时许,抓获涉嫌介绍卖淫的犯罪嫌疑人晁某时,在未持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晁某居住的宾馆房间及其驾驶的摩托车进行搜查,查获招嫖卡片185张,并制作了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次日,公安机关补制了搜查证,让犯罪嫌疑人晁某在搜查证上倒签时间。

  我院承办人经询问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晁某,确认了公安民警在实施搜查时并没有取得搜查证且并无紧急情况的事实,公安民警无法对未持有搜查证而进行搜查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公安机关在未取得搜查证且不符合有关不需要搜查证进行搜查的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及机动车进行搜查的行为,违反法定取证程序,且无法补证或作出合理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7年6月27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收集物证上、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度,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我院经审查决定,对公安机关本次搜查所取得的185张招嫖卡片这一证据予以排除,不作为指控犯罪嫌疑人晁某涉嫌介绍卖淫罪的证据。但因本案其他合法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晁某有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故本院在排除上述非法证据后,已依法对晁某提起公诉。

  该案是我院第一次适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对规范侦查行为、保证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