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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首例拒不执行裁定案于近日被本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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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7日 来源: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欠钱不还,无视法院执行裁定,却将大量资金投入经营、用于偿还汽车按揭款。1月16日,瓯海区首例拒不执行裁定罪被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指控,2014年10月30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约定由王柳灯偿还叶某某借款本金340万元及利息,帝诺公司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调解书于同日生效。因王柳灯及帝诺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瓯海区人民法院依据叶某某的申请,于2015年2月9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又将王柳灯及帝诺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进行扣划。同年4月9日,被告人王柳灯与叶某某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王柳灯分期偿还所欠债务340万及利息。王柳灯在支付人民币70万元后,便不再履行,后瓯海法院将王柳灯名下的支付宝账户共计人民币51万余元进行扣划,其中,叶某某参与分配款得人民币46万余元。在执行期的六个月内,王柳灯多次支取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其中,投入经营的金额达人民币20万元以上,用于车辆按揭还款的金额达人民币6万元以上,致使法院的执行裁定无法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定,王柳灯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